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中國**集團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應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辦法,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公司所屬各單位在進行建設、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中,所轄區域內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 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應急預案體系 本應急預案是公司應對地質災害的專項預案。如災害的發生同時伴隨人身傷亡、環境污染等事故,應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5 應急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公司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合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2 應急分析 公司系統可能發生的重大地質災害風險主要有:
2.1 地質災害有可能直接造成的人身傷亡、設施、設備毀損。
2.2 地質災害有可能造成的供電、通信、供熱、供氣、道路等設施毀損所次生的影響和事故。
2.3 地質災害有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公司工程部負責**系統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企業處置能力,需要由**集團、公司負責處置的地質災害時,根據公司工程部的建議,可以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負責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公司所屬各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單位,應制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 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 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4.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公司所屬各單位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單位報告。有關單位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 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 措施。
4.3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公司所屬各單位與當地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并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群眾。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 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要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 的單位及人員;各受影響單位和人員要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5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6 應急響應
6.1 地質災害報告制度
6.1.1 報告時限要求 公司所屬各單位接到當地出現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和當地人民政府,公司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按“三個渠道”的報告制度向集團公司報告。
6.1.2 報告的內容 災害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報告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 的直接經濟損失。
6.1.3 應急響應
6.1.3.1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1)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公司所屬單位責任區域內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集團公司、公司、基層單位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所轄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 急防治與救災工作。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單位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責任區域內地質災 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對是否轉移人員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 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人員轉 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 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由集團公司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 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 傷亡。集團公司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組成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 其發展趨勢,指導基層單位制訂應急防治措施。
(2)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公司所屬單位責任區域內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時,公司、基層單位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所轄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基層單位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責任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單位和人員,對是否轉移人員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 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人員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防治工作,公司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趕赴 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公司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赴災區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組成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 展趨勢,指導基層單位制訂應急防治措施。必要時,公司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相關公司做 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3)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單位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 的單位、人員,對是否轉移群眾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 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 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由相關基層單位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 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 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公司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相關基 層單位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6.1.3.2 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應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
定,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6.2 應急處置措施
6.2.1 監控潛在險情并及時消除。對發生事故周邊環境進行安全分析后,在保障安全情況下應盡 快對人員采取營救,控制事故繼續擴大。
6.2.2 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力和燃氣,熄滅一切火種,在防護可靠的前提下,及時清理燃油、乙 炔、氧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壓力罐體,防止引發火災和爆炸等次生災害事故的發生。
6.2.3 由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對災害的發展勢態及影響及時進行動態的監測,并對監測 信息做出初步評估,為整體的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6.2.4 在災害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區域,實施現場通道封閉或限制的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 止與救援無關人員進入災害現場受到傷害,保障救援隊伍、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暢通。
6.2.5 人群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擴大的關鍵,對疏散的緊急情況、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 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場所以及回遷等做出細致的準備,應考慮疏散人群的數量、所需要的時 間及可利用的時間、環境變化等問題。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要做好臨時安置。
6.2.6 重大地質災害事故有可能造成供電、通信、供熱、供氣等設施毀損而次生事故,各有可能 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的基層單位或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應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應急措施。
7 后期處置
7.1 在災害恢復現場的過程中往往仍有潛在的危險,如觸電、受損建筑倒塌等,相應應急指揮部 應充分考慮恢復現場過程中可能的危險,制定現場恢復的程序,防止恢復現場的過程中事故的再次發 生。
7.2涉及恢復生產的,恢復前,必須由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部門、監理單位會同相關生產單位組織 對現場工作面及周邊區域檢查,在確認措施到位、安全可靠后,由監理單位下達復工命令。
7.3涉及善后賠償的,由責任單位負責,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7.4由啟動預案的**管理各單位安監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搶險過程和應急救援能力進行 評估,并根據評估中暴露出來的不足,組織對應急預案的修訂。
8 保障措施
8.1通信
8.1.1公司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總指揮部聯系方式: 公司所屬各單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聯系方式由各單位發布。
8.1.2在應急行動中,所有直接參與或者支持應急響應行動的人員都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應急行動中,保障應急通訊暢通;使用移動電話或者便攜式無線通訊設備作為備用通訊系統。
8.2應急隊伍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運行、維護、檢修、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保衛等人員等都是事故應急處理的力量。所在地政府的公安、消防、醫療、通信、運輸等資源,均可作為外部應急力量。與公司 所屬各單位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也可以作為外部應急力量。
8.3物資裝備
8.3.1公司所屬各單位及有合同關系的承包商、所在地政府的通訊裝備、交通工具、移動式起重機 械、推土機、挖掘機、搶險車輛、維修工具、照明裝置、防護裝備、救護裝備、備品備件、急救藥品 等,均可作為應急的物資裝備資源。
8.3.2公司所屬有可能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的基層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
8.3.3公司所屬基層單位應督促與本單位有合同關系的、有可能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的承包商根 據實際情況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
8.3.4應急物資與裝備應根據實際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進行準備,包括但不限于:
8.3.4.1人員急救物資與裝備。
8.3.4.2應急通訊裝備。
8.3.4.3火災急救物資與裝備。
8.3.4.4土方挖、裝、運設備。
8.3.4.5供電、通信、供熱、供氣事故恢復物資與裝備。
8.3.4.6針對有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所準備的防化服、救生衣等物資與裝備。
8.3.5準備應急物資與裝備的單位應明確搶修、救護裝備的數量、性能和位置,建立應急物資與裝備及管理人員名單列表,保證使用時能快速有效地調動。
9 培訓與演練
9.1應急人員培訓和員工教育 公司本部及各下屬單位要利用已有的資源,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針對各級應急指揮人員、技術人員、監測人員和應急隊伍進行強化培訓和訓練;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 項培訓,保證應急人員具有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公司各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下屬單位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中必須包含地質災害應急方面的內 容,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應注重對員工的日常教育,尤其是工作過程中接觸或靠 近危險源的員工,使其了解潛在危險的性質,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了解現場搶修和救護的基本方法, 了解各種警報的含義和預先指定的主要及備用疏散路線。
9.2預案演練 本預案由公司安全監察室負責管理。本預案發布后一年內應進行至少一次實際演練,以后每兩年應進行不少于一次實際演練,并結合演練、實施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總結評審,如有必要,應及時進行 修訂。
10 獎懲
10.1獎勵 在災害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獎勵。
10.1.1完成災害應急任務成績顯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損失發生的。
10.1.2搶險、救災、排險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現的。
10.1.3對災害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10.1.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10.2責任追究 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公司予以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0.2.1不認真執行預案,拒不履行災害應急救援義務,從而造成事故及損失擴大,后果嚴重的。
10.2.2災害應急狀態下,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嚴重干擾和影響應急工作的。
10.2.3盜竊、挪用、貪污災害應急資金、物資的。
10.2.4阻礙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節及后果嚴重的。
10.2.5嚴重影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實施的其它行為。
11 附則
11.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1.1.1地質災害是指各種(天然的和人為的)地質作用對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建設事業(人類的 生存與發展)造成的危害。如: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煤層自燃、洞井塌方、海水入侵等。
11.1.2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11.1.3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 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11.1.4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 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11.1.5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 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 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11.2預案的解釋和實施
11.2.1本預案由公司安監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