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有效、妥善處置我市轄區內發生的工業企業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根據《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特征,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具備以下特征的工業企業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以下簡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適用本預案:
(一)污染物質
1.無機氣體,如氰化氫、氯氣、硫化氫、氟化氫、砷化氫、硫酸霧、鹽酸霧、硝酸霧、溴化氫、一氧化碳、氨氣等;
2.揮發性有機物及氣體,如苯、甲苯、二甲苯、硫酸二甲酯、甲醇、甲醛、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代烯烴、硫醇、光氣等。
(二)污染途徑
1.固定污染源,如石油化工、精細化工、橡膠制造、農藥生產、電鍍、電子、表面處理、建材生產、污泥處理等企業違法排放、泄漏、意外事故等產生的;
2.不明來源造成的污染,如廢棄的有毒有害物、焚燒工業垃圾產生的煙氣等。
(三)受污染區域
1.人口密集區,如街道、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公園、村莊和機關、學校等;
2.工業園區,如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云埔工業區等;
3.人口稀少地區,如山地、農田、水域等。
當事件對水體可能造成污染影響時,立即啟動《廣州市環保局危險化學品污染水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處置分類
事件應急處置分為重大事件處置和一般事件處置兩類:
(一)重大事件處置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事件處置:
1.污染影響人口密集區,包括街道、居民住宅區、商業區、公園、村莊和機關、學校等;
2.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傷亡的;
3.毒害性氣體污染,如氰化氫、氯氣、一氧化碳、硫化氫、氟化氫、砷化氫、溴化氫和苯、二甲苯、硫酸二甲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代烯烴、硫醇、光氣等;
(二)一般事件處置
不會對人體造成急性毒害影響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事件處置:
1.周邊為人口稀少地區的;
2.焚燒工業垃圾產生的煙氣。
三、應急處置
? 應急處置按照接報判明階段、建議指導階段、處置監控階段相關工作程序開展。
(一)接報判明階段
1.接報
(1)市環境監控指揮中心接到來自110等各種途徑的事件報告,詳細記錄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污染范圍、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報告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根據接報內容及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特征,初步分析判斷后,向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判明
市環境監控指揮中心值班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初步判明事件的嚴重程度,確定事件處置分類:
(1)無法判明事件影響程度:立即調派監控人員,趕赴現場,查明事件情況;
(2)初步判定為一般事件:立即通知事發地環保部門,由其負責組織開展應急監測、監控和處置工作;
(3)初步判定為重大事件:立即向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報告,根據指令,組織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報請市府總值班室調度公安、消防、交通等職能部門及防化部隊、事件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情況緊急時,直接通知上述職能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5)召集應急專家組:研究事件的處置對策;
(6)通知有資質的有毒有害氣體應急處置公司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趕赴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
(二)建議指導階段
建議適時召開由事發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處置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和指導。
1.建議
(1)建議事發地政府:組織所屬部門,立即采取臨時應急措施,調用一切應急救援物質和隊伍,堵截泄漏、制止排放、控制污染,疏導人群,發放應急防護用品,保障群眾安全;
(2)建議公安部門:實施交通管制,疏散車輛及人群;
(3)建議交通部門:組織車輛運送群眾;
(4)建議消防部門:采取合理消防措施,避免因處置不當引發二次污染;
(5)建議防化部隊: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應急處置。
2.指導
(1)指導事發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應急監控、現場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
(2)指導事件發生單位:開展截斷污染源、收集污染物的工作;
(3)指導處置單位:按照應急專家組建議,開展現場清理和善后處置工作。
(三)處置監控階段
? 在建議指導的同時,環保部門應調動一切必要的應急資源,迅速開展監測、監控、處置等相關應急工作。
1.應急指揮
(1)迅速開展應急監測和應急監控工作,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按照應急處置工作程序,立即向市環境監控指揮中心報告;
(2)根據局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向事發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置指導意見;
(3)必要時,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及時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理工作;
(4)按應急處置程序,將處置結果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應急監測
(1)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應急監測人員和應急監測車立即出發前往污染現場,按應急處置程序開展監測工作;
(2)應急監測車深入事件核心現場進行應急監測和分析,并立即報告現場污染物名稱、毒性及污染嚴重程度。
(3)根據事件發生區域氣象條件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特點,按照監測規范進行布點采樣和監測,對可能影響人群安全的,應立即在敏感點加密監測,直至事件結束為止;
(4)及時將監測報告(包括初步報告和詳細報告)報送市環境監控指揮中心,當事件影響人群安全時,監測報告必須明確污染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
3.處置監控
(1)廣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應急監控人員和應急指揮車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迅速排查和確定可能造成污染的單位,并進行現場檢查;
(2)立即制止違法排放,切斷污染源;
(3)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和局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指導事發地政府和應急處理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泄漏、控制污染,迅速將未泄漏的有毒有害物品轉移到安全地點;
(4)根據應急處理需要,報請局應急領導小組同意,責成事發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5)及時做好安全防護和調查取證工作;
(6)在應急專家組的指導下,采取措施減輕和消除有毒有害氣體污染。
四、應急結束
(一)應急終止
在污染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清除,監測結果穩定達標的情況下,由局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時間;
(二)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繼續監督落實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完成污染物清理的后續工作,直至污染徹底消除為止;
(三)發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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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按照相關規定,報告應急工作情況,發布事件處理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