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平戰結合、體制創新。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與人民防空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發揮人防資源(戰時防空、平時防災)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過體制創新,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省人民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在本省境內發生鐵路行車事故,由南昌鐵路局按照《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處置;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由省機場集團公司會同民航江西監管辦、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負責處置。需要省人民政府協助處置的,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范圍進行處置。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