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組織和調動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做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保證突發性礦山事故發生后能迅速有效的搶救傷亡人員和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應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單位自救、統一指揮、分工負責。
第三條 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一)及時監控危險源,并防止事故擴大,盡可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二)積極營救遇險人員;(三)組織并指導群眾搶險救災,必要時組織人員撤離;(四)排除現場隱患,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條 我縣礦山基本情況:全縣現共有礦山企業57家,其中露天采石場19家,紅磚廠18家,采油井20口。
第五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設施設備損壞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統一領導、指揮全縣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縣委宣傳部、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總工會、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建設局、縣國土環境資源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商務局、人事勞動保障局、縣氣象局、縣公安交警大隊、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移動通信公司、海南電網公司澄邁分公司組成。
第七條 指揮中心職責:(一)統一指揮、領導全縣重特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二)負責啟動本預案,動員和組織各方人力及物資資源投入現場搶救工作,決定事故應急處理的一切重大事項;(三)負責向社會公眾發布事故狀況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四)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匯報事故處置情況。
總指揮職責:全面指揮我縣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決定應急處理工作的一切重大事項,負責落實省委、省政府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指示。具體包括:決定本預案的啟動或終止等。
副總指揮職責:協助總指揮工作,在本預案啟動后,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行動,以及事故現場的施救工作。
第八條 指揮中心下設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的職責:(一)編制和修訂本縣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定期或不定期向指揮中心提供礦山隱患的詳細情況,檢查礦山企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情況;(三)接警后負責通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聯絡各方力量處理事故;(四)及時向省安監局報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五)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做好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各單位的協調工作。
(二)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的對外宣傳及信息發布。
(三)縣安監局:負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監督礦山企業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演練;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開展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置。
(四)縣公安局:負責抽調警力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封閉現場,維護秩序,疏散人員;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控制旁觀者進入現場,防止并處理事故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配合有關部門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姓名及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者家屬,并協助做好安撫工作。
(五)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轉移民爆物品,組織營救現場受害人員。
(六)縣公安交警大隊:負責保障通往事故發生地的交通暢通無阻,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七)縣交通局:負責協調有關搶險救援車輛的調度,組織事故現場搶險人員的運送和運輸撤離的人員和急救物資。
(八)縣衛生局:負責聯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護人員;事故現場傷員搶救;事故現場衛生防疫;隨時向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九)縣國土環境資源局:負責對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環境危害的資源,查清事故污染情況,提出具體解決措施。
(十)縣氣象局:負責將搶險救援期間天氣、氣候情況,及有關預防可能發生的危害性天氣及極端氣候事件的措施建議,隨時報告指揮中心。
(十一)縣電信局、移動通信公司:負責保障通信網絡暢通。
(十二)海南電網公司澄邁分公司:負責保障事故現場停供電和恢復生產的供電。
(十三)縣總工會:協助做好事故的調處與善后工作。
(十四)縣財政局:負責救援經費的落實工作。
(十五)縣民政局:負責對受災群眾的救濟和安撫工作。
(十六)縣監察局: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工作。
(十七)事發地鎮政府、農場:負責配合現場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十條 事故類別和啟動條件。(一)重傷事故:只有重傷或重傷、輕傷同時發生的事故。(二)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三)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至9人的事故。(四)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時,啟動本預案。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做到:(一)及時啟動企業現場應急處理程序,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二)立即撥打110、119報警,同時如實報告縣指揮中心辦公室。(三)事故報告的內容: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部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3、事故搶險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4、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搶救的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澄邁縣礦山事故指揮中心辦公室電話為0898-67633990、67633700(傳真)。總值班電話:0898-67622196。
第十三條 縣指揮中心辦公室接警后,報告縣指揮中心總指揮和副總指揮,并負責通知各成員單位奔赴事故單位現場,同時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