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為縣人民政府處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原則。本預案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確定使用單位為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單位。
第三條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電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墜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三)鍋爐爆炸事故;
(四)壓力容器(含固定、移動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條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賈曉榮任組長、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馮國澤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縣安監局、公安局、消防隊、城建局、衛生局、民政局、人勞局、廣電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馮國澤兼辦公室主任。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相應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第七條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1、警戒保衛。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現場警戒保衛和維持治安與交通秩序。
2、搶險救災。由縣質監局牽頭,縣消防隊、城建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負責人參加,負責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處置。
3、醫療救護。由縣衛生局牽頭,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4、后勤保障。由事故發生單位牽頭,負責提供搶救所需物資、裝備的調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由事故發生地所在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牽頭,縣民政局、縣人勞局、有關保險機構組成,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和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第八條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各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副組長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條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安裝位置分布情況;
(二)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三)進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人員;
(四)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事故時的職責。
第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電梯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對其電梯進行保養,負責電梯日常維修保養的單位職責如下:
(一)應對其使用的電梯的日常安全運行負責;
(二)配備與其所保養數量的電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員、交通工具,在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搶救;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容易引發事故的特種設備列為危險監控設備,依法實行重點監控。賓館、酒店、學校、醫院、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內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的特種設備均列入危險監控設備范圍。
第十四條各使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方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第十五條各使用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習。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期安排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