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有效控制,確保發生事故臨危不亂,處理事故時緊張有序,實施救援時安全高效,力求事故危害時間最短、范圍最窄、損失最小,為促進宜春切實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發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宜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可稱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是指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廢棄過程中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燃燒、爆炸、毒害、放射事件。
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I級):是指已經或者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含100人)以上受傷、緊急疏散1000人(含1000人)以上,事態非常復雜需要有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省內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進行應急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災難。
重大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災難(II級):是指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至30人以下死亡、或40人(含40人)以上至100人以下受傷,緊急疏散500人(含5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事態復雜需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調度各個部門,縣(市、區)及相關單位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較大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災難(III級):是指突然發生,造成3人(含3人)以上至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10人)以上至400人以下受傷、或緊急疏散200人(含200人)以上至500人以下的,調度本轄區各個部門或縣(市、區)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
一般危險化學品的事故(IV級):指突然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傷或緊急疏散200人以下的,只需要調度市內個別部門或縣(市、區)的力量資源就能夠處置的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災難。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行為,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結合,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加強應急管理,強化演練權益,使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的綜合素質。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市人民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的事故災難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實施,并報省政府、省安監局備案。
(2)縣(市、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由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結合地實際制定,并報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并報縣級安監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