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
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是生產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應急預案則是其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基本內容。那么,一個企業究竟應當編制多少個應急預案?這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
編制應急預案數量問題的內涵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數量問題,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涵:
首先,是否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就是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編制應急預案,這是不容置疑的。
二是,至少應編制幾個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數量的底線是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生產安全管理的底線,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充分了解法律法規對其編制應急預案的種類和數量的要求。
三是,編制多少應急預案才能符合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數量應當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全部內容,以此來有效地控制各種事故、災難的發生和發展;如此同時,又要與自身的應急能力相適應,這就要結合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編制的數量。
確定編制應急預案數量的主要原則
有法必遵,有規必守的原則國家安委辦《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這是應急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目前我國對應急管理工作做出規定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文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在法律方面,主要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等。
在法規方面,主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防汛條例》等。
在標準及其他文件方面,主要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322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05〕48號)等。
上述法律、法規和標準所規定要編制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就必須嚴格執行。
編制應急預案的底線原則不同行業和危險性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編制的應急預案數量和內容是不同的,要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但是,涉及到如下管理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就必須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這是編制應急預案的底線原則。
1)有關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有關危險物品的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3)有關職業病的應急預案《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有關消防的應急預案《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對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做出規定:“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有關環境保護的應急預案《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6)有關礦山事故的應急預案《礦山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