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家長:
為了有效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把學生傷害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特擬定本責任書。
一、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生私自在校除外)因校舍、場地、設施設備或學校管理疏漏等原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但學生的監護人是父母,學校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不承擔監護責任,家長應經常對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安全教育,應對子女存在安全隱患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和矯正,應對監護對象的行為負責,不讓非在校住宿學生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當學生擅自外出、夜不歸寢時,家長知道應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學生由于自身的行為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公共財物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法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6、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7、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8、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監護人未告知學校、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9、學生自殺、自傷的。
10、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11、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2、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13、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14、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意外,學校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15、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庫等水域游泳洗澡或游玩,不在水邊戲水、劃船、釣魚等。
2、橫穿公路時要做到一看、二停、三通過:不搶道、不騎車、不猛跑、不追逐、不攀爬機動車輛,不乘坐三輪車和無牌照車輛;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3、不準到施工場地或危險樓房、危險地段、橋梁游玩和逗留。
4、不準攀爬電桿、樹木、樓房欄桿;不得翻越圍墻;不準教室、走廊及樓頂嬉鬧和做游戲。不得爬門鉆窗,不往樓下投擲雜物。
5、不準玩火,不準私自上山野炊,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不隨意燃放煙花爆竹。
6、不準隨便接觸電源和帶電電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電源,使用電爐和用電熱水器或點蠟燭,不得在雷雨時躲避于樹下、電線桿下或或其他容易引發雷電擊傷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