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撲救初起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90)》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第二條 滅火器要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消防器材經銷商店(廠家),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
第三條 1211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中的氟、氯碳化合物進入大氣后會破壞大氣臭氧層。因此,按照國家規定:在非必要場所禁止使用(配置)1211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
第四條 滅火器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并將滅火器的名稱、型號、生產廠家、配置時間、配置部位、數量和維修情況進行登記。
第五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便于人們取用,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a)手提式滅火器豎直向上,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銘牌必須朝外。其頂部離地面高度小于1.5米,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b)推車式滅火器不要設置在斜坡或地基不結實的地點。
c)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防雨、防曬等保護措施。
第六條 對不同工作崗位的員工,要進行滅火器使用方法培訓,以便及時、有效地撲救初起火災。
第七條 對使用后的滅火器必須在二日內進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公安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