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禁動火區域動火,必須有車間主管領導或安全環保部門的書面批準。動火施工方必須持批準動火證,與值班領導聯系,雙方確認現場具備動火條件方可動火施工。
嚴格執行動火六禁:
① 沒有動火批準許可證任何情況下嚴禁動火;
② 不與生產系統隔離嚴禁動火;
③ 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禁動火;
④ 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禁動火;
⑤ 不按規定作動火分析嚴禁動火;
⑥ 沒有消防設施,或設施不全,無人監護嚴禁動火。
3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
① 沒有動火報告,沒有批準動火證不許動火;
② 動火措不落實不許動火;
③ 相關領導或代理人和安全監護人不在場不許動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