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范圍。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二)《消防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明確了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在工程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建設工程未經依法進行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