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妨礙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二條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三條 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攔、覆蓋。 第四條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條 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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