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的消防安全“九小場所”是指達不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但又具有一定規模的下列餐飲、購物、住宿、公共娛樂、休閑健身、醫療、教學、生產加工、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等場所:
一、購物場所: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場(商店、市場);
二、餐飲場所:額定就餐人數100座以上的小飯店、酒店等營業性餐飲場所;
三、住宿場所:客房數在10間或床位數在20張以上的小旅館;
四、公共娛樂場所:設置在建筑物首層、二層、三層且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娛樂場所;
五、休閑健身場所:人員在10人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休閑健身場所;
六、醫療場所: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院以及床位數20張以上的其他小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七、教學場所:床位數2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和托兒所、幼兒園;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八、生產加工企業:職工總人數10人以上、或者設有10人以上員工集體宿舍、或者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獨立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及根據國家規范要求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其它生產加工場所;
九、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場所。
本規定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