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原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依據事故等級,對應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按照中國建筑干部管理權限,逐級追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責任追究事項: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按規定上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等。
責任追究方式:約談、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組織處理。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
約談
有下列情況之一,股份公司對二級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不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不足額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安全總監不到位的;
發生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
年度內億元產值死亡率超過控制指標;年度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被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通報或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其它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二級企業對三級企業(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不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不足額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安全總監不到位的;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被地方政府通報或因安全生產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
其它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項目的企業(單位)對工程項目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不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不足額配備專職安全人員的;
發生重傷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未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的;
被地方政府或上級企業通報或因安全生產造成負面影響的;
其它有必要進行約談的。
通報批評
約談后,未及時整改到位或再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相關企業(單位)及責任人通報批評。
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依據事故等級,結合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和企業事故調查結果,給予事故企業(單位)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各崗位均有安全生產職責,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原則,按層級制定統一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標準。
生產單位(項目部、攪拌站、加工制造車間、租賃站、采石場等)
當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給予生產單位全員經濟處罰,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表1)
三級企業(含直接主管工程項目的各分支機構)
當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時,三級企業(含直接主管工程項目的分支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對總部有關人員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表2)。
二級企業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二級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對總部有關人員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表3)。
股份公司
當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 含)以上較大事故時,股份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對總部有關人員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表4)。
責任追究及處罰結果逐級上報至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授權使用股份公司資質的二級企業或單位、授權使用二級企業資質的三級企業或單位、二級企業直接管理的項目,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參照以上條款進行責任追究
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加重處罰:
謊報、瞞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組織不力,致使事故擴大、影響惡劣;
事故現場保護不力,偽造有關證據;
重大環境污染、火災、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參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處理。
行政處分程序
股份公司對二級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處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向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核,報董常會審定后執行。
其他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主管企業(單位)按照相關程序作出處理。
組織處理
政府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中,要求給予二級企業有關負責人黨紀處分的,由股份公司紀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黨紀處分建議,履行會議研究程序后辦理相關手續。
其他責任人的黨紀處分:由主管企業(單位)按照相關程序作出處理。
事故責任人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獎勵
各級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獎勵機制,開展安全生產評先評優活動,獎勵安全生產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附則
同一起事故,對相關人員的經濟處罰不重復計算。
各級企業應依據本標準,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與獎罰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