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條、嚴格執行公安機關及海文大廈關于安全、保衛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保安人員按規定時間設立門崗,認真做好進出入人員的登記工作,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條、凡外來人員,必須辦理完相關手續后方可進入大廈施工。
第四條、 物品搬出大廈時必須辦理“出門證”等有關手續,詳細注明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保安人員做好登記。
第五條、 大件物品必須使用貨梯搬運,禁止使用客梯。
第六條、 大件物品必須根據出門憑證,在指定出口經保安人員檢查后
方可運出。
第七條、當區域內發現有人散發、張貼非法宣傳品時,安保部人員要及時趕到現場,制止違法活動,收繳、清除非法宣傳品并上交局保衛部。
第八條、當發生斗毆事件時,保安人員應進行制止,目擊證人證言、物證等,盡量了解案情,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局保衛部,保安人員協同保衛部人員進行處理。如暴力事件較嚴重,則盡力控制局面等候公安人員到現場,并公安人員匯報、提供相關記錄、監控錄像等資料,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協助破案。
第九條、嚴禁攜帶各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大廈。出現爆炸物時應立即疏散人員并上報保衛部,保衛部上報公安機關進行險情的排除。當發現區域內出現爆炸物時應立即疏散人員并上報保衛部,保衛部上報公安機關進行險情的排除。
第十條、當發生尋釁滋事、擾亂辦公秩序的情況時,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帶領保安隊員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勸阻、制止鬧事人員停止擾亂行為,維護大廈正常辦公秩序。當尋釁滋事者不聽勸阻并擴大事態時,應立即上報局保衛部,協同保衛部共同采取果斷措施制止或制服尋釁滋事者。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上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保證大廈的辦公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