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監理機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一、輕傷事故,應在當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組織搶險情況等
二、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要求向公司、工會電話報告,并填報《事故即時報告書》,由總部報上級及有關部門;同時監理人員應在1小時內向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未發生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以下的向業主上報,10萬元以上的事故,應在1小時內逐級向上級報告。
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非本項目人員傷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報。
事故發生后,要求當事人、當事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要組織人員積極搶救并保護好現場;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事故調查。
輕傷事故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調查處理后,書面資料建檔保存。事故發生現場負責人應遵守“迅速、準確”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施工單位除向監理單位報告外,還應向建設單位報告。
重傷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傷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會同當地勞動、公安、檢察,工會、業主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在接受調查時,應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的開展,如實反映情況。事故報告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2、事故的的簡要經過。
○3、事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
四、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意見,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對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負責落實、處理。
3、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發現的和檢查中指出的勞動安全隱患、危害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故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有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時間要求。
1、重傷事故應在十日內結束。
2、死亡事故應在二十日內,情況復雜的可延至三十日內結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級部門規定。
六、事故結案。
1、據事故等級上報相關部門批準結案。
2、車輛交通事故,由事發地交警部門處理,憑責任裁定書結案。
七、事故統計。
按當事人勞動關系隸屬確定,屬本單位職工的在安全生產月報、季報中反映;屬勞務、協作單位的人員將事故調查材料報公司及上級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