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0〕77號)精神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11〕2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建設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重大生產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運用社會監督功能,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央、省駐青生產經營單位、市屬生產經營單位。各區(市)可參照本制度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和轄區內三資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制度按照市級監管與各區(市)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時、準確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連續兩年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連續多次發生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三)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存在重大生產安全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或未按生產經營單位承諾進行整改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的;
(六)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謊報、瞞報事故或逃逸的;
(七)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 組織實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收集核實,并記錄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以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討論審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名單,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監管局網站對外發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行為嚴格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月向所在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主管(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根據企業存在的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相關政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直至消除隱患。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區(市)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