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
1、執行國家關于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出、使用的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并監督執行,保證資金的投入,對因經費提取不足安措資金落實不及時到位,造成的安措項目不能按期完成或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而的發生人身事故負責;
2、按規定足額提取安措基金,并保證用于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范圍。
3、在編制基本建設和工程費用計劃的同時,編制基本建設和工程費用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計劃,確保資金到位,監督各單位安全生產資金專款專用。
4、協助搞好安全獎金發放,加強安全獎罰款使用管理。
5、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安全教育費用到位。
(二)目標
1、責任范圍內輕傷以上安全事故為零;
2、安措資金提取、到位率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