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破產清算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確保破產清算工作正常運行和破產清算企業財產特別是財務憑證,電子數據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破產清算企業建立安全經營、內部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做到監督檢查工作常備不懈。
第三條 破產清算企業的經營場所,倉庫要通道暢通,嚴格按《建筑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分類備足相應的防火器具、確保防火器具有效,擺放位置明顯,不得被雜物擠壓圍堆。
第四條 破產清算企業營業場所要嚴格防止超負荷使用電力設備、線路、照明燈具要與物品保持安全距離,不得擠壓電源線路,液化氣容器。
第五條 企業留守工作人員要正確使用操作電、設備。要求持證上崗的必須持證上崗。對設備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隱患的設備要及時停用,維修或更換,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破產清算企業的重要設備要設專人管理負責。
第六條 破產清算企業對出租的庫房,辦公用房等要與承租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安全保衛,防火防盜、安全用電協議、做到責任清楚,各負其責。
第七條 破產清算企業要根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要經常檢查、監督、嚴格操作規程,保證破產清算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的安全。
第八條 破產清算企業要自覺接受公安、消防、治安部門的監督管理,保持與治安部門聯系暢通,共同構建防范屏障,對無理取鬧尋釁滋事,侵害公物、盜竊財產犯罪的行為要給予堅決打擊。
第九條 破產管理人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保衛人員要認真貫徹保衛制度,盡職盡責,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確保破產清算企業財物不受損失。
第十條 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出行辦公,要認真遵守公共秩序,謹防意外發生。
第十一條 企業留守工作人員要樹立防范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下班后要鎖好門窗,辦公室內不要存入現金等貴重物品。辦公場所來陌生人要主動詢問。
第十二條 破產清算企業財務辦公室避免閑人出入,認真落實人防技防措施,確保財務檔案安全,財務室要認真執行現金保管規定,送款、取款要有保衛措施。財務人員下班后要嚴格檢查門窗,保險柜是否鎖好并開啟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 破產清算企業汽車駕駛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出車,堅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地區交通法規和本單位的安全行車規定。
第十四條 安全保衛、防火、防盜常識。企業留守工作人員要做到懂安全操作、會防火、滅火、自救、保護事故現場、會使用消防、防盜設備器具。
第十五條 破產清算企業要建立處理突發、緊急事務機制,如遇重大突發情況,做到及時報告求助,及時采取得力措施,避免人員、財產的損失。
第十六條 安全保衛防火工作要常抓不懈,管理人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監督,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糾正解決。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公司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