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目的
為規范提供從事生產、檢修、建設、技改、運輸及其它服務的協力供應商和人員在寶鋼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發展)范圍內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1.2適用范圍
1.2.1本辦法適用于寶鋼發展及下屬各業務單元(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2 定義及術語
2.1協力供應商是指承接公司及下屬業務單元生產、檢修、建設、技改、運輸及其它服務的單位(法人單位)。
3 管理職責
3.1安全環保部
3.1.1負責制定本管理辦法,督促項目單位執行本辦法并納入評
價。
3.1.2負責《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歸口管理;負責協力供應商安全資質復審,核發《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
3.1.3監督、指導各項目單位開展協力供應商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
3.1.4負責對協力供應商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協力供應商在公司范圍內作業發生的事件、事故調查。
3.1.5負責匯總協力供應商的安全檢查與評價結論,提出協力供應商安全評價建議和意見。
3.1.6與合同簽約部門、項目單位做好協力供應商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經驗交流、事故案例分析、業績評估與階段性總結及合同違約協力供應商的警告、辦班學習、整頓與清退工作。
3.2人力資源部負責生產協力供應商資質審核與考核;督促合同簽約部門簽訂安全協議;負責協力供應商進寶鋼股份廠區人員IC卡辦證的管理。
3.3設備工程部負責對公司建設、技改、檢修等協力供應商資質審核、組織對協力供應商評價與考核管理;督促合同簽約部門簽訂安全協議。
3.4其他協力項目合同簽約部門負責對進入公司范圍內協力供應商的資質審定、合同簽約、安全協議簽訂、安全檢查與考核等綜合管理。
3.5項目單位
3.3.1是協力業務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對協力供應商資質的審查(預審);負責核對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協議。對協力供應商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進行備案并對證書有效性實施核查,對協力供應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聯絡和現場施工作業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負責協力供應商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與考評。
3.3.2督促、指導協力供應商加強自身的制度建設,提高協力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求協力供應商了解、熟悉、掌握,并自覺遵守項目單位及其上級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接受監督檢查。
4 協力安全管理業務流程。(見附件一)
5 協力供應商安全資質與基本要求
5.1有效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
5.2特種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政府特殊許可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上海市在滬建設企業誠信手冊。
5.3具備安全生產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相關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5.4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網絡,明確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5.5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用工要求,依法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或綜合保險。
5.6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國家認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證書等相應資質。
6協力人員安全資質要求
6.1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符合崗位技能要求的有效資質證書。
6.2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行業規定有效的資質證書。
6.3一般從業人員必須接受24學時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危化品作業等特殊從業人員必須接受72學時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并通過考核。
6.4農民工必須取得上海市農民工務工前培訓合格證。
6.5生產協力、建設工地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入前必須通過人才開發院(或授權)組織的安全知識與技能考核。
7 對協力供應商安全管理的要求
7.1進入公司的協力供應商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寶鋼集團、寶鋼發展、項目單位的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范圍實施作業內容。
7.2進入公司范圍作業的協力人員必須接受所在項目單位的安全教育,作業活動范圍限定于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主動接受項目單位的關于現場環境、設備危險源的安全交底及安全檢查,并自主開展危險源辨識、控制活動(或危險預知),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果現場實際情況與交底內容有差異的,應主動與項目單位進行溝通與協商。
7.3協力供應商應獲知項目單位所確定的與其相關的危險源,并執行與此相關的管理制度,在制定本單位制度時應考慮與法律、法規及寶鋼規定相一致,必要時應與項目單位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與協商。
7.4作業現場使用的施工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及設備(如危險化學品、個人防護裝備、防爆電氣設備、消防設備、運輸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寶鋼要求;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非本單位的設備和工器具。借用或租賃設備、工器具,應辦理借用、租賃手續并對設備工具安全性能進行驗收確認,作好書面記錄。
7.5應按國家或行業標準,以及寶鋼的要求,明確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崗位要求,明確特種防護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標準,并按照崗位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員工按標準使用。
7.6進入公司范圍作業的協力供應商應建立并維護職業衛生檔案,定期檢測和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向員工告知評價結果,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者健康監護檔案。被政府勞動衛生監督部門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粉塵、噪音等)超標,應積極負責治理,并采取防控措施。
7.7需用寶鋼的能源介質(水、電、氧氣、氮氣、氬氣、煤氣、壓縮空氣、天然氣、蒸汽等),必須經寶鋼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同時協力供應商應確保在用能過程中的安全,煤氣危險作業必須辦理煤氣作業申請許可。
7.8涉及檢修或技改項目安全掛牌的,必須執行檢修安全掛牌,開工前協力供應商必須與項目單位生產、點檢人員共同做好能源介質停用聯絡掛牌確認工作,不得在設備運轉(帶電)時實施檢修作業。
7.9進入密閉(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執行《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QBZ21048-C)的要求。
7.10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禁火區域動火申請許可證。
7.11有較大危險因素(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12應確保所負責區域內安全、消防設施正常運轉,安全、消防設施要與生產設備同時安排檢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設施。
7.13使用的特種設備(含防雷接地),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檢測合格標志。
7.14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7.15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危化品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
7.16攜帶危險化學品進廠,必須同時帶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劇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必須持有政府職能部門開具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證》、《劇毒物品運輸證》、《爆炸品運輸證》、《放射性物品運輸證》;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
7.17因租賃其他單位設備而使用其他單位設備操作人員的,協力供應商應在租賃合同(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并實施現場安全管理。
7.18為確保員工的健康,高溫作業、露天作業或逢災害性天氣,應執行政府的相應規定。
7.19針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應制定應急措施或預案,確保對緊急情況作出及時反應,減少對職業健康安全的不利影響。
7.20收到寶鋼各部門的安全整改通知單,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反饋寶鋼相關部門。
7.21在協力業務過程中發生各類安全事件(包括險肇與安全事故),協力供應商在按照本單位流程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接報后按《事故快報管理辦法》(QBZ21041-B)規定上報,協力供應商在事件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整改預防措施,涉及寶鋼相關單位(部門)的應做好溝通與協商。
8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
8.1辦理規定
8.1.1凡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生產、檢修、建設、技改、運輸及其它服務作業的協力供應商必須辦理《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
8.1.2不參與作業的售后服務、產品出廠提運、測繪、監理、科研、設計、培訓等協力供應商,不需辦理《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區域業務單元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8.1.3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授權委托的單位進入公司范圍進行檢驗、監測、監督等,不需辦理《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所在區域業務單元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8.1.4每個協力供應商在相同業務范圍內一年辦理一張《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若承接工程項目不在審核的業務范圍內,需重新申請,增加業務范圍。每年12月份開始辦理下一年的《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
8.2安全資質審查
8.2.1合同簽約部門對合同意向協力供應商進行安全資質預審,相關資料由預審單位存檔備查。
8.2.2不得選擇寶鋼集團范圍內清退的協力供應商,包括協力分包。
8.2.3預審材料
8.2.3.1有效的營業執照。
8.2.3.2企業資質證書。
8.2.3.2.1特種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政府許可的特殊作業單位必須持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8.2.3.2.2建筑企業持國家或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上海市在滬建設企業誠信手冊》。
8.2.3.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資質證書。
8.2.3.4企業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8.2.3.5企業為員工依法交納工傷保險或綜合保險的證明。
8.2.3.6上年度違約考核兌現情況。
8.2.3.7上年度誠信情況。
8.2.3.8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網絡。
8.2.3.9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的安全保衛承諾書(格式參見附件三)。
8.2.4預審合格后,合同簽約部門填寫《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單》(記錄編號:QBZ21049-01A),經單位(部門)蓋章、領導簽字同意。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及相關資料交安全環保部復審,復審合格后,核發《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記錄編號:QBZ21049-02A)。
8.2.5復審材料
8.2.5.1特種作業單位:持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8.2.5.2建筑企業:持國家或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和《上海市在滬建設企業誠信手冊》。
8.2.5.3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資質證書。
8.2.5.4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8.2.5.5上年度違約考核兌現情況(經合同簽約部門確認)。
8.2.5.6上年度合同違約記分及兌現情況(經合同簽約部門確認)。
8.2.5.7誠信情況(經合同簽約部門確認)。
8.2.5.8單位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的安全保衛承諾書。
8.3《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合同簽約單位負責收回并統一保管。在同一合同協力供應商再次承接項目,經合同簽約部門確認,并憑合同簽約部門收回的原《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資質條件認可證明》(記錄編號:QBZ21049-04A),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延期手續。《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收回的,安全環保部不予續辦或新增許可業務。
8.4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
8.4.1協力供應商取得《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合同簽約部門方可根據限定的業務范圍與其簽訂合同,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背面填寫《合同情況登記表》(記錄編號:QBZ21049-03A),合同簽約部門確認簽字。
8.4.2《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及背面的《合同簽約登記表》作為協力安全教育的必須要件。
8.5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吊銷
8.5.1協力供應商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吊銷《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時,由安全環保部通知合同簽約部門收回《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8.5.2應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因項目需要不能立即清退的協力供應商,合同簽約部門應向安全環保部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同意后可暫緩吊銷《寶鋼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合同簽約部門應減少或停止后繼合同的業務量。
8.5.3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幾種情況
8.5.3.1影響公司聲譽的安全不誠信行為。
8.5.3.2發生有責工亡事故。
8.5.3.3違反合同規定,違規分包的總包和分包單位。
8.5.3.4違規用工,包括使用童工或未成年工,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未投保工傷保險或綜合保險。
8.5.3.5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員工進寶鋼股份廠區IC卡、車輛進寶鋼股份廠區時進廠證使用假證的。
8.5.3.6特種作業人員使用假證的。
8.5.3.7嚴重違反寶鋼安全管理規定或屢教不改的。
8.5.3.8發生有組織偷盜行為的。
8.5.3.9重復發生個人偷盜行為的。
8.5.3.10發生尋釁、滋事、斗毆等事件,影響惡劣的。
8.5.3.11發生其他群體性治安管理事件的。
8.5.3.12發生刑事案件的。
9 安全協議
9.1各合同簽約部門與協力供應商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協力安全管理責任協議。如協力分包,合同單位要督促總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將寶鋼要求完整傳遞到最終承包方單位與人員。
9.2安全協議樣本由公司統一編制下發,各合同簽約單位可根據公司對協力供應商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各項目專業特點組織修訂,并經安全環保部確認。
10 在公司范圍內從事生產、檢修、建設、技改、運輸及其它服務的協力供應商,必須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按《外協項目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QBZ21021-B)規定執行。
11 安全教育、交底與預知
11.1項目單位組織本區域協力供應商作業人員入廠安全教育,同時進入寶鋼股份相關區域作業的協力供應商,如寶鋼股份相關區域單位對安全教育有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11.2協力供應商日常安全學習、三級安全教育與轉崗教育由協力供應商組織實施。
11.3協力供應商在進入現場作業前,須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承包合同(或臨時協議)、安全協議、《 ? 項目安全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信息》(記錄編號:QBZ21049-07A)及證件到項目單位安全部門接受審核、登記,項目單位向協力供應商提出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并填寫《安全教育確認表》(記錄編號:QBZ21049-05A)。
11.4協力供應商進入現場作業,由項目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協力供應商合同項目進行安全注意事項及現場環境交底,填寫《安全技術交底確認書》(記錄編號:QBZ21049-06A),檢查安全交底內容傳達到作業施工人員的情況,督促協力供應商開展針對性的危險預知工作。同一區域內有多方協力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統一現場安全管理,組織各協力范圍簽訂橫向安全管理責任協議。
11.5各協力供應商須登記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編號及有效期,并跟蹤證書的有效性,對超有效期的人員不得安排其進行作業,并報項目單位備案。
11.6檢修、建設、技改、運輸協力供應商在作業前必須做好危險預知,填寫《危險源及相應控制措施》(記錄編號:QBZ21049-08A),并有記錄。
11.7不參與作業的售后服務、產品出廠提運、測繪、監理、科研、設計、培訓等協力供應商,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項目單位進行安全教育與交底參照11.3-11.4規定執行。
12 協力安全檢查與考核
12.1項目單位要對協力作業項目過程實施安全檢查,檢查要明確項目單位管理人員對協力供應商作業的檢查范圍、方法、頻度要求,作業人員資格要求,檢查活動結束后的現場驗證要求,要做到閉環管理。
12.2各項目單位、合同簽約部門、公司職能部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其他檢查中發現協力項目作業違規違章行為,按《現場綜合管理違規違章考核管理辦法》(QBZ21018-E)規定執行,并發出《違規、違章整改通知書》或《違規、違章考核扣款通知單》,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驗證,做到閉環管理。
??? 12.3在合同執行期間,協力供應商發生重傷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則按《外協項目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QBZ21021-B)規定考核。
12.4安全環保部對協力供應商安全管控情況進行抽查,并納入對項目單位的評價。
12.5協力供應商在公司范圍內實施項目作業過程中,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貢獻和績效優異的,報請公司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獎勵。
13 安全評價與信息溝通
13.1協力供應商項目合同結束后,由合同簽約部門、項目單位與安全環保部,依據《協力供應商安全評價標準》(見附件二)規定,對其進行安全評價,依據評價結果方可辦理協力供應商作業項目費用的結算事宜。
13.2協力供應商安全評價以連續12個月作為一個評價周期。對于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合同期評價,評價結果與對應措施相結合,并作為續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13.3合同簽約部門、項目單位對協力供應商的檢查、考核兌現情況匯總成《協力供應商違約檢查考核兌現情況匯總》(記錄編號:QBZ21049-09A)在當月28日前,報安全環保部。
13.4安全環保部根據《協力供應商安全評價標準》,組織相關單位(部門)對協力供應商的安全基礎管理和安全現場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依據評價結果,簽發《違約警告通知單》(記錄編號:QBZ21049-10A)約見協力供應商主管領導談話,簽發《合同違約學習班通知單》(記錄編號:QBZ21049-11A)組織協力供應商主管領導參加違約辦班。
13.5各項目單位應在當月28日前將本區域協力單位與人員清退情況報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匯總后報寶鋼集團安全保衛監督部。
14 附則
14.1本辦法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14.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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