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是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國家為加強危險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政策。
近幾年,國家安監總局,廣東省安監局和韶關安監局不斷加大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力度,使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步入正軌,企業和個人都會主動地組織和參加培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但是,在此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發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特種作業人員的類別、發證、監管上規定不統一,造成特種作業人員多頭管理。本文針對韶關市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現狀,就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法律法規進行探討。
一、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現狀
2008年6月前,我市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本地區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頒發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證書不分行業,全國通用,是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之一。其中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
2008年6月始,我市建筑行業依據《關于印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和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建安字[2008]85號),組織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如建筑電工、建筑架子工)參加廣東省建設廳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其中,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并委托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負責培訓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是由與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單位、科研單位、勞動用品生產廠家、施工機械租賃和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安全監督機構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協會。考核合格頒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在建筑行業全國通用。并要求所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重新申領《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以此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之一。
目前,我市在建筑行業中兩種證件并存,但在建設部門的要求下,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只能將安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逐步替換成為建設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放棄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申辦和年審。
據了解,外地建筑行業特種作業人員考核也出現多個版本,既有由安監部門負責的,也有由建設部門負責的,更有兩個部門都在組織考核,但主要以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考核為多。個別地方建設部門對不參加建設施工特種作業考核的,聲稱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這也造成部分地區的建筑施工人員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和《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雙證上崗,無疑增加群眾負擔。
二、建筑行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存在問題
(一)特種作業人員范圍仍存在名稱不規范、操作工種重疊。
目前,國家安監總局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特種作業范圍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作業;(8)制冷作業;(9)爆破作業;(10)礦山通風作業;(10)礦山排水作業;(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14)采掘(剝)作業;(15)礦山救護作業;(16)危險物品作業;(17)經國家安監總局批準的其它的作業。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①建筑電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機械司機;⑤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從上可以看出,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特種作業范圍更廣,包含了建筑施工特種作業,(1)包含①,(3)包含②、⑤和⑥,(3)包含③和④。只是名稱不完全一樣,高度重疊。此前,①、②和⑥由安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工作;③、④和⑤由特種設備安監部門組織考核發證工作。
(二)培訓考核管理出現混亂的現象,給用人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帶來不便。因兩個部門都有規定,建筑施工單位既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考核,也參加建設部門組織的考核。2008年6月之前,安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后,各地建設部門依此規定組織實施建設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并把持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作為申領《安全生產證》條件之一,不再把安監部門依法依規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作為申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證》條件之一,造成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出現混亂,也給相關用人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帶來不便,造成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持雙證上崗。本來建筑行業中的特種企事業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只須復審就可以了,現在必須重新接受建設部門指定的考核。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培訓機構沒有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據了解,廣東省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培訓由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是由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協會。并沒有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也不是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則委托一些學校代為培訓,這學校也沒有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就違規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據查,現在沒有發現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培訓機構取得安監部門授予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質,就違規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三、有關法律法規分析
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對特種作業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一種客觀評定,未獲得此種資格就不允許從事特種作業,這種資格的授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定義的行政許可范疇,即是行政許可,應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安監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行政許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設立。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是經國務院行政許可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安全培訓方面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款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國家安監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了《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明確了特種作業及人員范圍、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提出了細致的實施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款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