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此看來,建設工程中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是非常重大的,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今天,在重視經濟利益的今天,總承包安全管理尤為重要,針對目前全國多數大型企業走總承包發展路線的策略,我對目前所從事總承包模式下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幾點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