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電力建設(以下統稱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證南方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包括電力生產和電力建設(均包括農電,即農村電力生產、建設和農村供電)的安全工作。
1.3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南方電網公司有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的生產經營單位組合。產權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
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電力生產(包括發電、輸變電、供電、調度、檢修、試驗等)、電力建設(包括火電、水電、輸變電、送變電、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調試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這些企業和單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調通中心”)。
1.4 公司系統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本規定。把“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樹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通過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預防,任何安全隱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斷提高裝備的技術水平,改善生產條件,規范員工行為,在確保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工作。
1.5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做到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本規定,制定適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1.7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各級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8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2、安全生產目標
2.1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在生產經營工作中,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確保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杜絕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絕特大電網事故和有人員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杜絕特大設備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事故,杜絕電廠垮壩事故,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系統內上級單位負責確定下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并考核其完成情況。對公司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通過董事會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輸(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指企業、車間或工區、班組)控制。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上級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及考核管理制度,對上級確定的目標逐級進行分解和考核。各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內容必須包含但不限于上級確定的目標內容,并不得低于上級確定的目標。
3、安全生產責任制
3.1 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制定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3.2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3.3 各級行政正職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3.3.1 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3.2 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3.3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3.3.4保證本單位各級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3.3.5 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貫徹落實。及時了解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3.6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3.3.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職責。
3.4 各級行政副職(包括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3.5 公司系統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領導報告。
3.6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
3.7 公司系統在內部考核上,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
對公司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通過董事會實施安全生產監督和責任追究。
4、安全生產組織、制度與措施
4.1公司系統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安全生產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和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4.2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擔任,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
4.3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各部門必須在其業務范圍內按照其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4 公司系統各單位依據有關要求,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4.5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生產和技術管理部門以及各級調度部門應做好電力生產安全保證體系的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生產中嚴格執行。
各單位的電力生產規程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調度規程、現場運行規程、檢修工藝規程、質量標準等。電力生產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6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建設和工程管理部門應做好電力建設安全保證體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建設工作中嚴格執行。
各單位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程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規程、工程項目和施工管理規定、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和施工質量標準等。電力建設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7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農電工作管理部門做好農電安全保證體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農電生產和建設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農電生產和建設中嚴格執行。各單位農電生產和建設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8公司系統內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從事電力建設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統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規定和標準,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級技術監督網絡,充分發揮技術監督人員的技術管理作用。對公司系統外的并網發電企業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并網協議,對電廠內直接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繼電保護、自動化及安全自動裝置、無功調節以及發電勵磁系統等生產設備實施技術監督,確保電網和電廠安全穩定運行。
4.10公司系統從事電力生產的單位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簡稱“兩措計劃”),并應優先安排兩措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安全性評價結果和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應作為制定兩措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4.11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單位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計劃編制應由分管生產技術工作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可納入檢修、技改計劃中,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下達。反事故措施計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2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和上級單位頒發的規定和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防止傷亡事故發生、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計劃由分管安全監督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全監督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預算,由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下達。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編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3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建設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并應優先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由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電力建設的領導組織,以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為主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4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兩措計劃和電力建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的實施,各級領導應定期組織檢查以上措施計劃的落實情況。
5、安全生產監督
5.1 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各單位依據產權或管理關系,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即公司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對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代管企業對被代管企業依據協議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5.2公司系統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生產監督職能,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領導。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
1.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規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電力建設(以下統稱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證南方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包括電力生產和電力建設(均包括農電,即農村電力生產、建設和農村供電)的安全工作。
1.3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南方電網公司有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的生產經營單位組合。產權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
生產經營單位指從事電力生產(包括發電、輸變電、供電、調度、檢修、試驗等)、電力建設(包括火電、水電、輸變電、送變電、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調試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這些企業和單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以下簡稱“調通中心”)。
1.4 公司系統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本規定。把“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理念,樹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通過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預防,任何安全隱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斷提高裝備的技術水平,改善生產條件,規范員工行為,在確保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工作。
1.5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做到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本規定,制定適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1.7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各級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8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2、安全生產目標
2.1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在生產經營工作中,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確保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杜絕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絕特大電網事故和有人員責任的重大電網事故,杜絕特大設備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杜絕重大火災事故,杜絕電廠垮壩事故,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公司系統內上級單位負責確定下級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并考核其完成情況。對公司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通過董事會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輸(送)變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指企業、車間或工區、班組)控制。公司系統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上級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及考核管理制度,對上級確定的目標逐級進行分解和考核。各生產經營單位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內容必須包含但不限于上級確定的目標內容,并不得低于上級確定的目標。
3、安全生產責任制
3.1 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的各級領導、各部門、各崗位制定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3.2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3.3 各級行政正職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3.3.1 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3.2 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3.3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
3.3.4保證本單位各級安全監督機構及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3.3.5 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貫徹落實。及時了解和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3.6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3.3.7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職責。
3.4 各級行政副職(包括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3.5 公司系統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領導報告。
3.6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
3.7 公司系統在內部考核上,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安全生產連帶責任。
對公司控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通過董事會實施安全生產監督和責任追究。
4、安全生產組織、制度與措施
4.1公司系統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安全生產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和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4.2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擔任,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
4.3 公司系統各單位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各部門必須在其業務范圍內按照其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4 公司系統各單位依據有關要求,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4.5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生產和技術管理部門以及各級調度部門應做好電力生產安全保證體系的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生產中嚴格執行。
各單位的電力生產規程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調度規程、現場運行規程、檢修工藝規程、質量標準等。電力生產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6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電力建設和工程管理部門應做好電力建設安全保證體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電力建設工作中嚴格執行。
各單位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程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規程、工程項目和施工管理規定、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和施工質量標準等。電力建設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7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各級農電工作管理部門做好農電安全保證體系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保證農電生產和建設安全的各項規程制度,并在農電生產和建設中嚴格執行。各單位農電生產和建設規程制度的內容、制定、修改、審查、批準及公布等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8公司系統內從事電力生產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從事電力建設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統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規定和標準,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級技術監督網絡,充分發揮技術監督人員的技術管理作用。對公司系統外的并網發電企業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并網協議,對電廠內直接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繼電保護、自動化及安全自動裝置、無功調節以及發電勵磁系統等生產設備實施技術監督,確保電網和電廠安全穩定運行。
4.10公司系統從事電力生產的單位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簡稱“兩措計劃”),并應優先安排兩措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安全性評價結果和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應作為制定兩措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4.11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單位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計劃編制應由分管生產技術工作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可納入檢修、技改計劃中,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下達。反事故措施計劃編制的具體要求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2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和上級單位頒發的規定和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防止傷亡事故發生、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計劃由分管安全監督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全監督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預算,由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下達。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編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由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3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建設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并應優先安排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所需的資金。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由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電力建設的領導組織,以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為主制定管理辦法明確。
4.14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兩措計劃和電力建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施工措施的實施,各級領導應定期組織檢查以上措施計劃的落實情況。
5、安全生產監督
5.1 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各單位依據產權或管理關系,實行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監督,即公司對其分公司、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對其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代管企業對被代管企業依據協議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公司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除接受公司內部的監督外,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5.2公司系統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組織機構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生產監督職能,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領導。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