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正確有效地運行,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與測量,特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礦范圍內的所有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常規測量和監視。
3 職責
3.1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及其結果進行檢查。
3.2安監站負責安全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和法律、法規符合性,目標與管理方案完成情況的檢查。
3.3機電科負責設備的安全檢查。
3.4醫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3.5保衛科負責消防和交通安全、火工品、危險品的檢查。
3.6勞資科負責勞動紀律的檢查及崗位和人員配置的檢查。
3.7工會參與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并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8企管科負責測量和檢測設備的校驗管理。
3.9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及效果的自檢。
3.10安培中心負責職工教育及其效果評價。
4控制程序
4.1各單位應每季度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及效果進行一次自檢。
4.2安監站對技術措施、規程實施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并負責日常安全檢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目標和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3醫院負責職業病監督檢查。
4.4保衛科負責火工品、化學危險品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4.5機電科負責設備的安全檢查,并嚴格按《機電設備安全管理控制程序》執行,以確保設備的有效運作;有關固定設備、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的定期檢測由機電科配合上經部門實施。
4.6勞資科按《人力資源管理控制程序》對人員配置及勞動紀律進行監督檢查。
4.7工會依據《協商和溝通控制程序》負責員工的協商和交流。
4.8生產科、安監站等職能部門應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效果分頭定期檢查,綜合性大檢查由管理者代表批準,由安監站組織實施。
4.9供應科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發放,勞資科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4.10通修工區負責對井下作業環境參數進行監視,并依據《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程序》實施監督檢查。
4.11其他單位依據相關的專業管理或控制程序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實施檢查。
4.12安監站組織各單位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提供必要的材料,對檢查的結果予以記錄;安監站在內審之后,管理評審前應對本礦法律、法規遵循情況進行一次評審,并作為管理評審的依據。
4.13對上述的各項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或事故隱患,由檢查部門以《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不符合報告單》的形式通知責任單位,按《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處理,并予以記錄。
4.14企管科負責績效測量及監測儀器儀表的計量管理,詳見《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