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監分局要認真履行對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監管職責,要把轄區受水威脅嚴重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作為監管重點,采取特殊措施,科學監管,切實加大對轄區內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級煤炭監管部門要將煤礦“逢掘必探”執行情況和管理與《煤礦安全層級管理考核評價辦法》結合起來。日常檢查或跟蹤檢查時,要對煤礦“逢掘必探”建立標識牌、標識物用煤礦、縣(市)區驗收制度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進行描述清楚。
通過檢查鉆孔標識牌排序編號和間距,核對煤礦是否按照規程規定的超前距施工下一組鉆孔:通過檢查鉆孔內標識物,核對煤礦施工鉆孔的實際深度和剩余深度:通過檢查探放水寫實記錄,核實超前鉆孔的剩余量是否與實際相符:通過檢查鉆孔施工驗收單,核實煤礦是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主體責任。
施工超前鉆孔實行申報制,煤礦打鉆前必須向所屬分局進行申報。
如果發現煤礦沒有打鉆或打鉆不到位,除對煤礦進行嚴厲處罰外,給予駐礦員開除處分,包井人降薪二年,給予分局包片科長、副局長行政記大過處分,分局長行政記過處分。
對煤礦打鉆施工隊伍虛假打鉆,二級驗收人員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