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采掘計劃和井下實際情況,通風區隊負責編制礦井瓦斯檢查計劃圖表。
2、瓦斯檢查員根據通風區隊規定的檢查地點、路線時間間隔進行瓦斯檢查,檢查時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并按規定的時間和次數向通風調度匯報,嚴格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
3、瓦斯檢查員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決杜絕空班、漏檢、假檢和脫崗。
4、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界限(下稱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有權先停止超限區域內的工作,撤出人員,再匯報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在檢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積聚地點的瓦斯時,必須兩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進行,當瓦斯濃度達到3.0%時或氧氣濃度低于19%時,立即停止前進,撤到安全地點,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6、各采掘工作面和礦井主要回風巷道應按規定安設瓦斯監測探頭。
7、井下放炮,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8、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9、井下規定的瓦斯檢查點必須設有瓦斯檢查記錄牌。
10、礦井瓦斯日報必須經礦長、總工程師簽閱后報送有關領導和單位。
11、礦技術設計部門和負責掘進施工技術的總工程師嚴格把關,杜絕盲巷出現。
12、盲巷閉前柵欄處瓦斯檢查由巡回瓦斯檢查員負責,同時檢查密閉及閉前柵欄情況。
13、凡停風停工的獨頭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0%,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14、啟封盲巷封閉必須編制安全措施,并按規定審批,閉內瓦斯濃度超過3.0%時,由礦山救護隊啟封和排放。
15、巷道貫通應編制貫通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16、貫通放炮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17、巷道貫通后必須及時調整通風系統,以防止因系統紊亂引起瓦斯超限。
18、掘進巷道接近煤層、斷層褶曲、老塘時,相距20米前地測部門必須書面通知通風科,以便加強通風瓦斯檢查和管理。
19、因停風造成瓦斯積聚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風區隊、隊長帶領瓦斯檢查員、安檢員、電工等在現場,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20、停風區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審批,由礦組織人員,由救護隊排放。
21、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火源,下井人員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品;井下燒焊及其它高溫作業必須編制技術安全措施報礦長批準后進行;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性能必須可靠,嚴禁失爆現象發生;放炮必須按《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執行。
2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其說明執行。
23、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抽排區每季度對全礦井主要用風地點和進回風巷空氣成分進行一次分析化驗,發現有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并分析原因進行處理。
24、采空區密閉和防火墻按規定定期檢查,并分析檢查點的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