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的作用------用人單位是否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健康檔案有哪些內容?
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第33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因此,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保存期限、保存責任人意義十分重大。
職業史是指勞動者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工種、崗位;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接觸工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等。
2.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后向誰投訴?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章第5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后可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在北京的可向北京市衛生局和各區縣衛生局投訴、舉報。
3.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答:(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第56條)??
4.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第58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2)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3)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情況,或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第60條)??
5.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是否秉公執法?
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6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