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用原則
(1)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2.對用人單位發放的要求
(1)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國家經貿委2000年頒布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中規定的國家工種分類目錄中的典型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護品必須具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購買的護品須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驗收。按照護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3)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護品;會正確維護保養護品,并進行監督檢查;
(4)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護品;
(5)建立健全護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并切實貫徹執行和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