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健康基本概念
“職業健康”,國外有些國家稱之為“工業衛生”,有些國家稱之為“勞動衛生”,目前較多國家傾向于使用“職業衛生”這一術語。
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曾稱這門科學為“勞動衛生”、“職業衛生”,國家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1994)中明確指出,勞動衛生與職業衛生是同義詞。2001年12月,原國家經貿委、國家安全生產局修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時,將“職業衛生”一詞修訂為“職業健康”,并正式發布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目前在我們國家勞動衛生、職業衛生、職業健康三種叫法并存,內涵相同。
國家安監總局統一采用職業安全健康一詞,簡稱職業健康。
二、衛生部門與安監部門職責分工
2005年衛生部與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2009年6月16日,省衛生廳和省安監局就職責分工達成以下共識:
(一)衛生部門職責:
1、擬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職業病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的竣工驗收。
(二)安監部門職責:
1、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省衛生廳、省安監局確定建立部門之間協調機制,盡快理順工作關系,切實履行職責。在職責劃轉期間,要做好協調工作,防止出現工作上缺位和越位,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國家安監總局關于職業健康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
國家安監總局依據《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國辦發〔2009〕43號)文件精神,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工作總思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實際,遠近結合、突出重點、分類監管,全面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通過打造“兩支隊伍”,建立“三項制度”,構筑“四大體系”,減少職業危害、改善作業環境、遏制重特大職業危害事故、保障勞動者健康。
兩支隊伍:國家、省、地市、縣職業健康監管隊伍;企業職業健康監督員隊伍。
三項制度:對應《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3號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27號令)、《使用有毒物品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管理辦法》(尚未出臺)三個令,建立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報和行政許可三項制度。
四大體系:職業健康法規標準體系、職業健康技術服務與支撐體系、宣傳教育培訓體系、信息與裝備保障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