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胸驗肺”開始,職業健康這個一直被忽視的名詞迅速走入社會大眾的視角。國家關于職業健康的相關規定也陸續出臺,工人也越來越關注自身健康。
為了保障工人的知情權,2001年國家制定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這些都明確規定了企業必須清楚的告知職業危害,并必須采取防治措施。但在日常檢查過程中,許多企業并沒有對員工進行職業危害告知,也沒有進行什么職業危害防護,一旦詢問起來,企業主就振振有詞道:“這幾年本來用工就很困難,如果再詳細的告訴工人在這崗位干活會得病,那這些工人不全跑光了?!”乍一聽的確有道理,但本著公正的原則,站在工人的角度上,這話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人,生來就有自由平等的權利。平等的生活、平等的工作,平等的擁有知情權。工人作為生產的直接參與者,是企業生存下去的脊梁,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進步的功臣。他們的健康,更是應該得到保障。不告訴工人崗位職業危害,是一種自私自利,沒有社會公德,更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崗位具有職業危害,這是客觀事實,但這可以通過配備防護來解決,可以通過技術的提高來預防,可以通過改進設備來消除,如果做不到的話,只能說是企業主不舍得為工人投入,而不能作為隱瞞的原因。況且從經濟上講,一旦工人發生職業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筆費用肯定遠遠超過配置防護措施的費用,這筆賬,相信每一個企業老板都算得清。
工人是企業的支柱,再先進的設備、再高明的管理,沒有工人,一切都是水中月、水中花。只有把工人當成自己人,把工人的健康當成自己企業的健康,才能上下齊心,才能做百年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