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過程中由于某種勞動的性質或者特殊的勞動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業生產中由于機械性刺激、化學藥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體受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影響,造成人的某些器官發生病變,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一般被認定為職業病,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該疾病應與工作場所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密切有關;所接觸的有害因素的劑量(濃度或強度)無論過去或現在,都足可導致疾病的發生;必須區別職業性與非職業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須大于后者。
醫學上所稱的職業病是泛指職業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的意義上,職業病卻具有一定的范圍,即凡由國家政府主管部問明文規定的職業病,統稱為法定職業病。我國規定的法定的職業病患者,一經確診后,在治療和休養期間以及醫療后被確定為殘疾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應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勞保待遇。
二、勞動者如何運用《職業病防治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自覺遵守企業所制定的各項有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充分運用《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事實的雇傭關系,不管用人單位是什么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三、職業危害的來源是什么?
在生產過程、勞動過程和生產環境這三項勞動條件中,與生產有關的因素稱為職業性因素。其中對職工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產生有害作用的,稱為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和性質可分為以下三類:
(1)生產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化學因素。包括生產性毒物(如鉛、苯、汞、砷、酚、有機農藥等)和生產性粉塵(如砂塵、煤塵、石棉塵、金屬粉塵、有機性粉塵等)。
2.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氣象條件(如高低溫、高濕、高低氣壓等),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高頻、微波、激光等)。
3. 生物因素。主要指某些微生物或寄生蟲,如炭疽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勞動組織或制度不合理,如勞動時間過長,勞動休息制度不健全等;勞動強度過大或作業的安排與勞動者的生理狀態不適應;長期處于某種不良體位,或長時間單調、重復動作;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等。
(3)與衛生技術設施不良有關的有害因素
生產場所設計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如車間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衛生技術設施(通風、照明等);缺乏防塵、防毒、防暑降溫等設備或設備不完善;其他的安全防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足或有缺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