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執行國家《森林法》和《山西省森林防火條例》以及鄉鎮府、管理處、一監辦森林防火有關規章制度。
二、凡進入工地外來人員、車輛必須進行登記。
三、施工現場森林區域內,要做到見煙就查,違章就罰,成災就抓。堅持依法治火。在那個工地發現問題,都要追查責任。
四、施工現場森林區域內,從事作業生產人員,不準違犯操作規程,違者要追究作業工隊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五、 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六、 焊割作業與氧氣瓶,乙炔發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險品距離均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 施工現場的防火作業,必須按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八、 施工現場的防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九、 施工現場的用電,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流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七、 發現火警的時候,都應迅速正確的報警,并積極參加補救。
十、 各工隊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教育,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十一、項目部不定期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除的隱患限期整改。
十二、 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