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油庫、油輪(駁)、油罐汽車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包括易燃易爆、可燃場所內各種明火作業、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第三條 用火審批是由申請用火庫區第一負責人和安全部門、公司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指定專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由公司領導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動火。
第四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庫內施工用火,應由工程項目負責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由基建、安全部門和公司領導會同工程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派出監護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監督。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
第五條 需要動火的油罐和管線,要認真進行油氣濃度測試,將檢測數據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如果作業條件、工作范圍等發生任何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六條 關于機動車輛進入油庫罐區及危險場所的規定:
1.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和危險場所作業,必須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油庫制定行車路線,檢查預防措施落實,油庫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未采取防護措施和未經批準不準進入正在作業的罐區等危險場所。
第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協調裁決。
第八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