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搞好安全隱患的整治,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根據《關于印發〈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和《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當作事故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黔安辦〔2013〕30號),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安全生產隱患分類
安全隱患分重大隱患(A、B級)和一般隱患(C級)兩大類,
重大隱患:A級是指危害嚴重,治理難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整頓的,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煤礦自身難以排除,需要集團公司解決才能排除的隱患;B級是指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礦限期解決的隱患;一般隱患(C級):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對礦安全有一定影響,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安全隱患分級
按照安全隱患的嚴重程度、處理難易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難度大,礦解決不了,須集團公司解決的重大隱患。B級:難度較大,須由本單位解決的重大隱患。C級:由本單位業務部門、各級施工單位或區隊能夠且必須解決的隱患。
三、重大隱患類型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涌出異常區域、瓦斯超限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監控系統及斷電裝置不完善的;
5.礦井通風能力不足,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
6.采面形不成全風壓通風進行采煤的;
7.巷道嚴重失修,進回風巷斷面不足而未及時處理的;風量不足的采區、工作地點強行組織生產的;
8.局扇安設位置不當喝循環風的
9.不按規定配齊瓦斯檢查員、各類通防儀器未按規定配齊的;
10.綜合防塵系統不完善,不按規定進行粉塵檢測、采掘工作面及主要運輸巷道未安設防塵管路的;
11.不按規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或消防器材不按規定配備的;
12.自燃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采區或工作面存有火區、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鄰礦井有突水可能或礦井之間的隔水煤巖柱被破壞、
未建水閘墻隔離的;
15.開采受高承壓水嚴重威脅的煤層未采取綜合防治水措施的;
16.提高開采上限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7.在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巖層中采掘隔水煤巖柱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18.受承壓水威脅的采區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設置防水設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強行生產的;
19.受老空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面進入警戒線、探水線未按規定探放水、掘進回采超出批準范圍的;
20.受含水層、陷落柱、表土松散層等水體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打探水鉆的;
21.在水體下開采未按論證方案執行的;
22.未經批準開采各類防水隔離煤、巖柱的;
23.采區以上水倉清挖不及時或水倉容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4.超層越界開采的;
25.開采邊界三角煤柱的;
26.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斜井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不按規定設置的;
28.斜巷摘掛車場無躲避洞,摘掛車安全間隙不符合規定的;
29.礦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統設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30.主扇風機備用風機起不到備用作用的;
3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供電的線路少于兩回路的;
32.主井提升:提升裝置存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嚴重缺陷的;
33.主、副井絞車及提人絞車不按規程設置各種保險裝置或設置不全的;
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35.沒有雙回路供電的;
36.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它區域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37.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38.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39.放炮員無證操作的;
40.井下火藥庫及發放硐室炸藥、雷管超量儲存的;
41.開采的煤層無礦壓觀測資料,設計的支護強度和密度無科學依據的;
42.無批準的設計方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
43.特種作業人員不培訓,數量不足的;
44.新購進且涉及煤安標志的設備和材料無煤安標志的;
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